本会章程

名称

本会定名为吉打州华校董事联合会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亚罗士打天平园79号B。79-B, Taman Theam Peng, Kampung Berjaya, 05150 Alor Setar, Kedah Darul Aman

宗旨

本会任务为:
3.1 代表吉打各华校董事以便计划改善及提升吉打华文教育。
3.2 代表吉打各华校董事以便共谋吉打华校董事与政府之联系。
3.3 联络吉打州华校董事以促进各华校之发展及保持华校董事部之联系。
3.4 维护母语教育,捍卫华小及发扬中华文化。

会员

凡吉打华校董事会均可参加为会员。

财务来源

5.1 参加为会员之学校须按该校班级数总数每班交年捐十元作为本会之经费。
5.2 年捐须于每年正月间缴交予义务财政。
5.3 倘会员逾两年未缴交年捐,本会将以公函通知并丧失其会员权益,直至缴清所拖欠款项。
5.4 倘会员連續三年未缴交年捐,本会得停止其会员资格直至缴清所拖欠款 项。
5.5 年捐如欲增加或减少须于代表大会议决修改之,此外本会得筹募特别捐补充经费,经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年捐或捐款,将等同常年年捐处理。

停止会员籍及终止会员籍

6.1 欲退出本会的会员必须提前两星期,书信通知本会及缴清所拖欠款项。
6.2 任何无法遵守本会章程或做出有损本会声誉者,其会员籍可在理事会同意的期限被开除或冻结。在被开除或冻结前,该会员必须被书面通知其被开除或冻结的理由。被开除或冻结的会员也必须拥有自辩的机会。被开除或冻结的议决必须被执行,除非该会员成功得到代表大会的通过,以延迟或取消被开除或冻结的议决。

代表大会

7.1 本会之会务将由代表大会管理,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召开,每会员得派代表一名。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四分之一或理事会的一倍,视何者为少。
7.2 代表出席人数若在所定时间半小时后仍不足,代表大会必展延至另行通知,唯必须在30天内进行召开。展延后的代表大会如还面对人数不足的问题,会议也将属合法,唯不可修改章程。
7.3 代表大会必须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将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必须有以下议程:
(Ⅰ)接纳常年会务报告。
(Ⅱ)接纳已被稽查过的常年财务报告。
(Ⅲ)每两年选出新届理事会及稽查;以及
(Ⅳ)执行会议议决案。
7.4 常年代表大会通告须于开会前两个星期发出,常年代表大会议程包括选举职员报告会务及通过去年进支账目。
7.5 特别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Ⅰ)理事会觉得有召开的必要。
(Ⅱ)经五份之一以上之会员要求得召开特别代表大会。此要求必须呈给总务。
7.6 会员所要求召开的特别大会必须在收到正式要求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7.7 特别代表大会通知信连同议程须于开会前两星期发出。7.8,特别大会必须依据章程7(1)及7(2),唯若出席人数不合法,特别代表大会必须取消,及在六个月内,相同议程的特别代表大会不可被要求召开。

理事会 :

8.1 经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会成员如下:
主席一名
副主席三名(吉北,吉中,吉南各一位)
总务一名
副总务一名
财政一名
副财政一名
十一 名委员组成之。
8.2 所有本会理事成员都必须是21岁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
8.3 票选的理事必须为其代表学校之董事部顾问或在任董事。其任期至屆滿。
8.4 主席有权推荐委任四位理事并需经理事会通过。所有二十三位票选理事或委任理事都有相等的投票权
8.5 选举方式:由理事会成立5人选举小组处理,包括先提名,唯选举过程理事会必须认同。所有理事会成员将每两年改选一次。
8.6 理事之职权为依据代表大会所表明之愿望,执行本会日常事务,不得违背代表大会所表明之愿望。理事须遵从代表大会。
8.7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其开会通告须在开会前七日发给执行委员。主席本身或不少过四位理事即可要求召开理事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之二分之一。
8.8 如果有重要事情须要紧急通过,而理事会又无法召开时,总务可以通过委托书寻求理事批准。议决案必须符合下以条件方视为合法:
(Ⅰ)急事务必须清楚的列在委托书上;
(Ⅱ)最少有二分之一的理事支持或反对该紧急事务;及
(Ⅲ)议决案必须得到多数票。所有通过委托书议决的议决案,必须由总务向理事会报告,核准及记录在案。
8.9 凡理事会于会议时连续缺席三次而未能充分解释其缺席之理由者,则等于自动停止职任。
8.10 任何理事在职期间离世,辞职或根据章程6(2)被开除,理事会有权选出一人代替其职任至届满。
8.11 理事会可以成立认为重要的各小组及给予任何理事委托。

理事会职务

本会理事之职务如下:
9.1 主席于代表大会及一切委员会议中担任主席,同时必须确保会议顺利进行。主席拥有最终决策权。
9.2 署理主席于主席缺席时得代表执行主席职权。
9.3 总务及副总务须保管本会一切文件,财政文件则例外,并须负责所保管文件之准确,总务及副总务亦须保存代表大会及一切委员会议之议事录。总务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有议决案。总务也必须收录本会的所有会员详细资料。总务必须出席所有会议及做会议记录。根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14(1)条文,总务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后的60天内呈上常年报告给社团注册局。
9.4 副总务于总务缺席时得代表执行总务职权。
9.5 财政须代表本会管理财务、征收与支付款项及记录一切款项出纳之事件,并须负责正确。
9.6 副财政于财政缺席时得代表执行财政职权。
9.7 其他理事必须帮助理事会执行所有被指示的任务。

财务 :

10.1 在章程的约束下,本会的钱财可用在有利本会发展的用途,包括,行政开销,付薪,支付理事及职员开销,稽查费等。不过,本会的财务不可用在支付会员的法院罚款。
10.2 财政不得收存超过五百元之现款,超过五百元之现款须于七天内存入于理事会所指定银行。银行户口必须开在本会名誉之下。
10.3 银行支票,票据或相关文件,必须由主席,总务,财政3人中的其中2人 签署。
10.4 财政,主席及总务有权代表本会开支每项不超过五千零吉之费用,理事会有权代表本会开支每项不超过三万零吉之费用。如果超过三万零吉必须大会通过。
10.5 每年年初,财政必须在最快的时间准备去年度财政报告及根据章程11条文通过稽查核准该报告。通过稽查核准的财政报告代表大会接纳后,副本必须挂在本会的布告栏上以供会员参考。
10.6 每年的财政期限由1月1日起,终结于12月31日。

查账

11.1 每届代表大会中选出义务查账两名,此两名查帐员不列在理事会内,其任期亦为两年,届满后人可以在新届理事会中再次担任此职位。
11.2 查账之责任为稽查每年进支,向常年代表大会报告,主席可随时委其稽查其任职期间内之任何一个时期之账目,而向理事会报告。

信理员

12.1 所有社团不动产业必须根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在社团的名誉下注册,而主席、总务及财政则授权,可在任期内签署任何有关文件及处理该产业。
12.2 任何产业的买卖必须由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中,获得会员总数的2/3出席,及出席者中的2/3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释义

13.1,在代表大会未举行期间,理事会有权判断本章程之定义。13.2,除了违背代表大会议决案的事项,及被代表大会推翻,理事会对会员们的议决将是最终的。

顾问

14.1本会可以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敦请有资格的人当为本会的顾问/会务顾问/名誉顾问,唯被敦请者必须以书面接受。

禁止

15.1 本会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5.2 在1966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文下所列明的“利润”,是不可以由本会派发给任何会员。
15.3 任1何理事,顾问或职员违反1966年社团法令第九条文下所列明的事项,将失去其理事,顾问或职员的资格。

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所载各条如有修改或增加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60天内呈给社团局批准,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始能发生效力。

解散

17.1 本会不能随便解散,除非五分之三之会员在代表大会中本身出席投票赞成。
17.2 大会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所有贷款或欠人款项须全数理清,剩余将根据该特别大会所同意的方式处理。
17.3 议决解散以后十四天内须用格式纸A填报社团注册局并须有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之签署。

(2016年3月18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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